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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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03 访问量: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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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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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