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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项目报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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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横向科研项目建设工作,明确项目经费报账要求,提高横向科研项目报账效率,现将有关报账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费

2025年2月21日后取得的委托费发票均须提供负责人与第三方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合同自拟。单个委托合同金额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40%,整体委托合同金额应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80%。自2025年5月1日起,委托经费均由学校对公转账至委托单位。

二、差旅费

该费用主要涉及住宿费、燃油费、公共交通费等票据。此类发票报账时须在发票后备注:XXX(姓名)于XXX(日期),在XXX(城市)XXX(单位名称)进行课题调研。项目负责人签名。

三、接待费

此类发票报账时须在发票后备注:XXX(数量)人于XXX(日期),课题调研接待费。项目负责人签名。接待费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四、资产与材料费

单价200元以下的低估值易耗品凭实际票据报账。单价2001000元的耗材物品,除实际票据外,须提供耗材领用单(附件1)。单价1000元以上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须办理入库手续后进行报账。

五、劳务费

劳务费发放须填写《科研劳务费发放表》(附件2),当月个人劳务收入超过800元的,须在《科研劳务费发放表》中对工作任务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同时填写《劳务报酬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附件3)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法律援助补贴、其他非连续劳务)》(附件4),完成个税申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劳务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其他类项目比例最高不超过30%。劳务费发放不超过6000元/人/月。

六、租赁费

租赁费用1万元(含)以下发票中须显示租赁明细,租赁费用1万元(不含)以上须提供负责人与租赁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财务资产处现已安排专职人员进行横向科研项目报账,请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报账材料,科学合理报销项目经费。

 

财务资产处、科研处

2025年4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