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郑州西亚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监事会应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三)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监事会
第四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成员为2名。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监事会成员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监事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且不得由理事、秘书长、基金会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兼任;
(六)监事会成员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会成员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监事会的职权与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开展业务情况,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基金会异常活动情况;
(四)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可对理事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