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学术审议机构,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科研人员在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人员组成总数为奇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25人左右。
第七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三章 委员的任职资格与产生办法
第九条 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骨干教师,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专业学院按照委员任职条件和一定比例限额推荐,经校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长聘任后方可当选为正式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推选产生,以上人员当选后经校领导办公会议确认,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委员会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一职: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职者;
(二)调离我校或因本人离开原单位而无法代表相关学科参与学术决策事务者;
(三)连续2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连续未能参加委员会会议者;
(四)触犯法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五)因学术失范,教学事故受到处理者;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者。
正式委员出现缺额,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提出增补人选,增补人选原则上从原缺额单位或学科领域中产生。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投票表决通过,报校领导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增补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决策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委员会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利,公正发表学术评审意见;
(三)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交与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提案;
(四)对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
(一)审议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推荐各类限额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
(四)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五)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方法;
(六)制定、完善学术规范和学术评价标准,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七)承担学术人才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事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办理。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校学术委员会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术委员会职责;
(二)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
(三)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决定讨论事项及相关事宜;
(四)负责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案和会议议题的确定;
(五)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经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六)审批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决定;
(七)指导、监督学校相关部门对有关学术事项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者,须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重大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决策评估;
(二)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对外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指导各专业学院建立学院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职能部门应当向学术委员会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于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人,一经认定,学术委员会须及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由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议题或提案经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秘书处负责会议通知。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七条 凡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或提案,应预先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的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情况由主持人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三种方式进行表决,重要事项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与会委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议题或提案内容,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议题作出陈述、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应以适当形式将议决结果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校内外与评审决议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如果出现质疑或异议,由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复议。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一周内出现异议,由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并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复议后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术委员会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校领导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