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加强受处分学生教育与管理,帮助并鼓励其认真悔过、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郑州西亚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到我校纪律处分的所有在校生。解除纪律处分适用下列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均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受到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有突出先进行为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提前解除,但纪律处分不得少于半年。提前解除处分不适用于多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又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受处分期间休学者,处分期中断,复学后,处分期继续计算。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与学生处分期一致,即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自处分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处分期满自动结束,处分提前解除的,考察期一并解除。
第五条 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住宿书院对其进行帮扶教育并对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鉴定。
第二章 处分解除的条件
第六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按期解除处分,处分期间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明显退步表现。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三)刻苦学习,处分期内所修课程成绩有显著提高。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从事不少于30 小时公益劳动(服务);受到记过处分学生从事不少于40小时公益劳动(服务);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从事不少于50小时公益劳动(服务)。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遵纪守法、真诚悔改、刻苦学习,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达到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获奖条件的;
(二)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者文艺、体育等比赛中获奖;
(三)应征入伍;
(四)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创新创业表彰;
(五)因见义勇为或者积极从事社会公益性活动等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六)以郑州西亚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一篇与专业相关的文章;
(七)就业时成功签约国有企事业单位或世界五百强企业的;
(八)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选调生或者公务员;参加“西部计划”,志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
(九)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八条 对毕业班学生的处分,毕业前处分生效满6个月,满足第七条任意一款的;处分生效未满6个月,满足第七条任意两款或满足第七条第五、六、七、八款任意一条的,可申请提前启动处分解除程序。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在申请解除处分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不予解除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郑州西亚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有关规定追加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解除的程序
第十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向专业学院、住宿书院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西亚斯学院纪律处分解除考察鉴定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宿书院审核。住宿书院应对学生提交的《郑州西亚斯学院纪律处分解除考察鉴定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简单描述申请人纪律处分考察期间的综合表现,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务处审核。
(三)学校决定。学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学务处起草《解除处分决定书》,学校相关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后印发,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批不通过的,通过学生所在住宿书院将结果告知本人,不予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受理学生纪律处分解除的日期为;申请人处分期限到期前最后1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生效满6个月后任意1个月的前3个工作日。毕业前处分生效未满6个月的,违纪处分解除集中受理时间在每年5月5日至15日之间。
第十二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一式4份,学生档案室存档2份,学生本人存档1份,学生所在住宿书院存档1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纪律处分解除有关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郑州西亚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解除处分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务处负责解释。